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马骋,通号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通号股份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1年8月因病去世。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科研和生产经营工作管理不力,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管理混乱和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等问题失察,致使集团公司履行四电集成总承包商的职责不力,未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因病去世,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志军,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公里/小时提高到250公里/小时;片面追求铁路工程建设速度而忽视安全管理,盲目确定开通时间,压缩建设工期,致使甬温铁路的质量安全检测、验收、评定、评估等工作中产生一系列违规操作和不规范行为;决定设立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但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造成集成办与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职能不清、职责交叉,削弱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能;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信号新产品、新设备技术审查和上道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仅经过技术预审查、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2.张曙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运输局党总支书记,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技术系统集成工作。工作严重失职。作为时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和运输局局长,对系统集成办公室和运输局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相关工作制度;对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签发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后,没有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将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改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部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违规同意合武线全线使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审查同意甬温铁路招标采购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3.陆东福,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分管科学技术司等部门。作为当时分管科学技术司的副部长,对科学技术司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科学技术司未按照职责制定设备有关技术审查的规章制度、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违规同意存在设计严重缺陷和安全重大隐患的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季学胜,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党总支书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任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合宁公司有关列控系统试验和审查的请示上批示速办,对违规进行的列控设备技术预审查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在技术预审查会议后,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协调指导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对四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投标文件中选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问题失察;对客运专线技术部有关人员未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徐啸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正厅级),2006年6月任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信号组组长。任运输局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信号组组长期间,对信号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基础部未按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的问题失察;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列控中心设备技术预审查会议后,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会议研究,就违规审核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何华武,中共党员,铁道部总工程师,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主任。作为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主任,对系统集成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日常工作制度,对系统集成办公室、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耿志修,中共党员,铁道部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分管运输电务处。任科学技术司司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组织制定程序明确、内容具体的技术审查相关制度,同意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LKD2-T1和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并在会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客运专线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术预审查意见》的通知,违规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客观上对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甬温铁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骥翼,京福铁路(安徽)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工委书记兼上海铁路局副局长(正厅级),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副主任,分管基础技术处。任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副主任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中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主持召开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不力,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指导协调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审查同意招标采购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朝英,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副厅级),负责基础部电务方面工作。作为基础部负责电务工作的副主任及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成员,对信号处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督促检查不力,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覃燕,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副厅级),分管基础部信号处工作,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基础部信号处处长。任基础部信号处处长期间,对信号处领导不力。未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列控中心设备技术预审查会议后,小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会议研究,就违规小签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唐抗尼,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处长、党支部宣传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参加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未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在技术预审查会议后小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指导协调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审查同意招标采购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穆建成,中共党员,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综合处处长。2003年9月至2009年3月任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运电处副处长,分管电务技术方面科技管理工作。任科学技术司运电处副处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提出并具体组织开展了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并在会后起草了《客运专线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术预审查意见》的通知,违规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客观上对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甬温铁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袁湘鄂,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信号处副处长,分管地面列控设备工作。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参加了对LKD2-T1、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的技术预审查,在明知列控中心设备审查条件不充分、审查资料不完善、设备研制问题较多、测试条件和测试环境有限等情况下,仍同意通过技术预审查;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组织会议研究,就违规认定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系统功能、故障安全等技术方面能够满足CTCS-2列控系统的技术要求”,起草了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会议纪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季良,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副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参加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未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马彦,中共党员,京福铁路(安徽)公司副总经理,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任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安装调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缪伟忠,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2010年12月起兼任通号股份执行董事、总裁、党委常委,负责科技和工业经营生产管理及产品系统集成工程工作,分管生产经营(质量)管理部,兼任通号集团经营中心主任,负责合武线的招投标和合同执行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在合武线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履行四电集成总承包商的设备管理责任不力,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荣亚清,中共党员,通号集团天津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通号集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负责合武线通信、信号系统设备集成和工程施工全部工作。任通号集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合武线项目建设中,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未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红,通号集团质量管理部部长,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生产经营(质量)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对通号集团及所属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通号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张海丰,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的研发过程、进度等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的口头汇报,即草率决定启动研发工作;未督促检查通号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责任的落实,对所级产品研发和质量缺乏实质性审查的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宋晓风,通号设计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分管列控所,通号集团经营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列控所生产经营工作管理不力,在对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的研发过程、进度等不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即草率同意启动研发工作;作为通号集团经营中心副主任,代表通号集团负责合武线合同谈判,明知合同约定的列控中心设备不能在合肥站使用,未及时了解设备变更情况,即批准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肥站安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张苑,通号集团副总工程师,通号设计院董事、总工程师,负责全院科研和标准工作。工作失职。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平台升级系统的研发过程、进度等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未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其中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未认真审核把关,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流程及文档缺失等问题失察;对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责任落实不力,未按规定对所级产品研发和质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2.马丽兰,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对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失察,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吴镝,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市场经营处副处长,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任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合武线项目建设中,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未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李志兵,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总工程师室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高级工程师,主管科研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没有发现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陈锋华,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列控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纪检委员。工作失职。在合武线建设合同约定的K5B平台列控中心设备难以满足合肥站工程建设要求以及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草率向通号设计院领导建议开发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科研管理制度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未对PIO板开展全面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发现研发设备存在的故障情况下信号升级的设计缺陷;对列控所研发工作管理不力,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中,没有按照程序规定组织正式的研发设计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研发文档没有编制、审核和负责人的签字,部分文档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罗松,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号设计院列控所总工程师。任列控所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要求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进行全面的评审;对PIO板未进行单板测试等问题失察,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7.叶峰,通号设计院列控所高级工程师,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项目实际负责人。工作失职。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软件硬件设计均存在缺陷,采集轨道信息的PIO板故障后仍发送故障前最后采集的信息,主机单元对PIO板故障时发出的报警信息不作处理,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导致信号升级;未对PIO板进行单板全面故障测试,未能查出PIO板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8.龙京,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和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李嘉,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王峰,上海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桥下救援工作。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处置不当,为平整、清理场地,在救援现场组织挖坑,并将D301次列车车头及零散部件放入坑中,准备就地掩埋,后被有关领导同志制止未予实施。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赵峻,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常委,负责运输、公安等工作,分管运输处、调度所、客运处等。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运输处、调度所等部门和单位监督指导不力,对车务系统执行基本规章、制度、标准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何胜利,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分管工务、电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工务、电务系统人员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何晓,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总调度长,协助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负责全局运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调度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路局车务系统执行运输调度规章、制度、标准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4.褚少明,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车务系统生产等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业务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车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车务系统专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徐汉强,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调度所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承迎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不力,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等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调度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周强,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助理、党委委员,负责日常运输生产,分管行车调度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指挥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力,作为事发当晚调度所的值班领导,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温州南站执行调度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王军,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主任,负责本班组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主任,对当晚永嘉站至温州南站区间设备故障情况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处置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9.邓雪松,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副主任。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副主任,履行职责不力。在值班中发现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后,组织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及时、针对性不强;对列车调度员安全盯控不力,对其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张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列车调度员,没有按规定全面、及时地处理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未进一步了解电务人员维修下行三接近“红光带”情况和工务人员检查线路情况,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没有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1.杨向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助理列车调度员,处置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监控前行D3115次列车运行情况不力,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2.赵丽建,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温州南站行车业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楼文浩,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温州南站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4.吕庆祥,温州南站站长、党支部副书记,分管车站客运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章伟光,温州南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分管车站行车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车站职工思想教育和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车站转非常站控时作为盯岗站领导,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监管不力,没有提醒车站值班人员及时与区间运行列车有效执行车机联控,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臧凯,中共党员,温州南站车站值班员。履行职责不力。在发现D3212次列车发车时上行出站信号机故障关闭、发现CTC终端显示与现场轨道电路占用出清状态不符等设备故障情况后,未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故障状况;未按规定及时与D301次列车执行车机联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伟革,上海铁路局电务处处长、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到位,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王顺方,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9.陈鹏英,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徐炯,中共预备党员,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落实应急处理有关制度不到位,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1.王晓,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值班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应急处理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是否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未能制止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红光带”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擅自维修的严重违规行为;对本车间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陈旭军,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车间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确认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是否停用即进行维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3.丁良余,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副工长、工区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4.滕安赐,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信号工、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也没有将设备未停用的情况如实向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说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建议责成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单位依法进行整顿。
建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通号集团、通号股份及其下属通号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号设计院列控所,切实加强科研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有关地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