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穆棱河泄洪区内,有上万亩十几年前毁草开垦的耕地。如今这些土地因连年耕种,喷施农药造成泄洪区内环境惨遭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农民种植高秆农作物给防汛抗洪造成隐患。对此,地方政府以征收“草原费”的形式进行管理。
相关管理部门表示,泄洪区内土地无论是草原、湿地、滩涂都不应该耕种。要在限定时间内尽快实现退耕,资金问题亟待到位。
昔日万亩湿地变成农民“自留地”
密山市地处三江平原东部的穆棱河中下游地区,属乌苏里江水系。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几次大洪水,政府在穆棱河两岸筑起防洪堤,使原来穆棱河草原湿地变成了穆棱河泄洪区。而上世纪90年代,当地农民不断在泄洪区内开垦草地,使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记者调查了解,穆棱河泄洪区内耕地给当地抗洪防汛工作也造成一定隐患。据密山市水利部门介绍,泄洪区内毁草种地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种植高秆作物更会影响到行洪,一旦洪水造成大堤溃坝,后果不堪设想。
据当地村民介绍,从前这里水草茂盛、野生动物和各种禽类和鱼类较多,而最近十几年当地村民无休止地开荒种地,喷施农药,狩猎、捕鱼等,使这里的动植物已濒临灭绝,当地自然草原生态环境已经变得面目全非。
记者站在密山镇穆棱河大堤向堤南远眺,根本看不出一丝草原湿地的影子,映入眼帘的只有成片的耕地和一道道车辙,大风刮过,卷起漫天沙土……
当地农民马大文对记者说,十几年前这里还是一片草原时,他就在这里开了50多亩地,现在一年靠在这里种地能收入4万多元钱。随着粮价上涨,这里耕地变得非常紧俏,村民都抢着种地。而最近几年,政府开始对这里征收“草原费”,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
今年67岁的杨明禄是密山市密山镇三合村耕地最多的村民,在泄洪区内拥有约500亩耕地。据杨明禄等人介绍,政府对泄洪区内耕地征费有10年左右时间,每到秋收时就有草原管理站和派出所的人到田间收费,如果不缴费就不让收庄稼,第二年草原站就会把耕地承包给别人。
“这地是我当年辛辛苦苦开出来的,种自己的地凭什么向政府交钱,我当年破坏草原时政府不管,现在看我种粮赚钱了,却要来收费了。”杨明禄对于政府每年征收“草原费”满腹牢骚。
政府以征费代管理实属无奈之举?
据知情人士介绍,上世纪90年代,为了追求粮食产量,加之环保意识不强,政府对于毁草种地的问题并不重视,因此出现了大量毁草种地的现象。如今在密山市还有数万亩毁草开垦的耕地,目前政府是以征收“草原费”的形式进行管理。
那么当地政府收取“草原费”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的嫌疑呢?密山市草原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道出了其中原委。
密山市密山镇草原管理站收费员时述恩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村民口中的“草原费”实际上是他们按照密山市政府的要求对辖区内草原征收的草原承包费,征费标准是参照全省其他市县草原承包费标准制订的,为每年每亩90元钱。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密山市畜牧局下发的“关于草原承包费收缴工作”的文件。
文件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使用草原应缴纳草原承包费。根据草原的地理位置、质量等因素,密山市草原承包费的标准为每年每亩60—200元,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穆棱河泄洪区内国有草原按市20%、乡80%分别使用,任何人员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据了解,密山市密山镇草原管理站共有4人,外加一些外聘人员,肩负着密山镇草原的管理和征收工作,他们收取的草原承包费用于草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曾派人来当地调查过他们征收草原费一事,并对他们的收费情况和资金去向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时述恩等人表示,泄洪区内土地无论是草原、湿地、滩涂都不应该耕种,要在限定时间内尽快实现退耕,但目前省里没有拨付专项资金,密山市也无力承担退耕还草费用,所以目前只能按照规定以征收“草原承包费”的方式进行管理,来维持现状。
关于密山市退耕还草遭遇资金问题,记者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得到了证实。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草原管理处负责人李云峰介绍说,针对历史上非法开垦的耕地,黑龙江省几年前曾提出3年退耕还草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省里财力较弱,无法独立承担这笔费用,导致省内一些地区退耕还草工作无法进行。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力争通过出台“草原生态奖补机制”,针对省内15个牧业和半牧业县配套相应资金和项目,根据当地草原面积和承包情况给予补贴,缓解这些地区草原保护和恢复遇到的资金问题。
李云峰表示,全省还有其他地区遭遇着和密山市穆棱河泄洪区一样草原恢复的难题,要想做好全省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可能还需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对此,部分环保人士认为,环保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和关注程度,将环保工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以便激励和督促环保工作的进行。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