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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民退”讨论中,三个基本事实不能无视
2018年10月17日 14:55:09 来源:澎湃新闻网

  今年以来,一句“国进民退”,在舆论场上引出不少话题。

  激烈的论争,源于严峻的数据。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上半年,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增长31.5%,私营企业利润增长仅为10%。同期,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数量,从2017年底的38.5万家,降至2018年初的37.2万家。”

  怎么看?

  有关“国进民退”的论争,谈的是市场主体地位,折射了意识形态纷争,本质上还是关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实现问题。

  这样的讨论很有必要,但有些基本事实不能无视。

  否则,陷入“国进民退”的意气之争事小,耽误改革发展的时机事大。

  有哪些基本事实,逐一来看看。

  第一,虽然舆论场的讨论沸沸扬扬,但制度层面从未有过“国进民退”的安排。

  国企民企,通常按所有制来划分。

  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企,一般是指私营企业。与其说是民企,不如叫“私企”更加准确。

  多年来讨论的“国进民退”,大致可以界定为“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上,国有经济比重上升,私营经济比重下降”这种情况。

  那么,国企多一点好,还是民企多一点好?

  有人说,国企多了,是不是强化垄断而牺牲效率?

  也有人问,民企多了,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基础地位?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国家到底有没有关于“国进民退”的制度安排?

  关于这一点,查查改革开放以来的资料,就很清楚。

  没有。

  翻遍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权威文件,从来没有“国进民退”的制度安排,类似的表述也找不到。

  相反地,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肯定,却不断在最高决策中体现。

  十八大之后,在党的文件中更进一步地提升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两个不可侵犯”。

  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除了文件,实际的数据也不支持“国进民退”的说法。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第二,政策层面不存在“国进民退”的提法,但要看到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这使得私营企业面对的“壁垒”亟待突破。

  比如,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投资进入国有企业,一些原本就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力量得到充实,转而向非垄断领域扩展,对私营企业的经营造成挤压。

  那段时间,社会上关于“国进民退”的讨论就非常激烈。

  又如,自2015年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加上“三期叠加”因素的累积,使私营企业更真切地体会到融资难、审判多、税负高、利润降等问题。这也是近年关于“国进民退”讨论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

  而今年随着美国挑起中美贸易战,外部环境进一步恶化,对危机感知更加灵敏的私营企业,感受的压力也更大。再度掀起了有关讨论。

  “一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矛盾积累,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尚未建成,针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面对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民私营企业原有粗放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遇到很大转型升级压力,市场竞争环境日趋严酷。”

  在这些因素叠加之下,私营企业对“国进民退”情绪大,也在情理之中。

  支持、保护和扶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成为无可回避的现实挑战。

  第三,重要的问题,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民进国退”,而是能不能确保经济稳定发展、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效益整体提升。

  一言以蔽之,国企的改革,民企的发展,还是要看能不能“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而这,绝不能陷于所谓“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惯性思维当中,必须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探索中寻求解决方案。

  “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经营机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改革授权经营体制等各项工作。”

  关键在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实际上,国企民企的市场主体地位该如何界定,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专门就有解读:

  “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我们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注意这句话:

  “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只有体制的逐渐完善建立,“国进民退”的争论才会渐渐平息。

  (原题为《“国进民退”讨论中 三个基本事实不能无视》)

标签:国进民退;民企;国有企业;改革;法律保护;市场主体;舆论 责任编辑: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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