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港澳台·华人 正文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84.74元
2018年05月16日 14:52: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张子扬

  中新社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 张子扬)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人民币,下同),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图。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完)

标签: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工资;机关;公民;计算公式 责任编辑:金林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