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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歧视尽显德式傲慢
2017年09月19日 08:28:07 来源:文汇报

  德国《基本法》的第38条为联邦议会选举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普遍、直接、自由、平等、不记名。然而,《联邦选举法》第13条却为“普遍”这一原则加上了一个限制。该条款规定三类人不享有选举权:被法院判决剥夺了选举权的、“在一切事务上”无自理能力须有人照管的、罹患精神病触犯刑法入院治疗的。这一条款将总数约85000名适龄残疾人排除在了德国大选之外,这一人群超过6150万选民的千分之一。

  “在一切事务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在使用银行账号、预约医生和前往政府机关办理事宜等方面无法通过签字予以最终确认,而是必须经由其监护人。他们被禁止参与联邦议会选举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为了预防有人操控和滥用选票。可是,如果这个理由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住养老院的老年痴呆症患者应当也不能够参加选举。然而,他们并不属于“在一切事务上”无自理能力的人,因此可以参加大选。其次,如果要预防操控和滥用选票,那么就应当禁止邮寄选票,而只允许在投票站当场投票。再次,究竟什么叫做“操控”和“滥用”选票?默克尔和舒尔茨通过电视辩论希望为自己的政党争取到更多的支持算不算“操控”选票?谁能保证自己不受亲戚、朋友、社交网络的影响?这种来自旁人的影响与“操控”和“滥用”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

  德国是2006年通过、2007年开放签约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首批签约国。公约在第29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明确承诺,“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确保残疾人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德国《基本法》第25条“国际法的优先地位”中明确规定:“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是联邦法权的组成部分。它优先于联邦法,是联邦地区居民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来源。”然而,整整十年过去了,残疾人参与选举联邦议会的权利却还只停留在《权利公约》和《基本法》的纸面上。“在一切事务上”须人照顾的残疾人等同于被法院剥夺了选举权的刑事犯,还有比这更赤裸裸的歧视吗?一向标榜和自诩尊重人权的自由民主体制在此时尽显权力对于权利的傲慢。

  在意大利、爱尔兰和芬兰,残疾人早已获得参加大选的权利。在德国的北威州和石荷州,残疾人也获得了参加州议会选举的权利。在北威州的州议会选举中,残疾人可以携带一名选举助手或监护人进入投票站。德国在联邦层面的选举上究竟还要等到什么时候?自1949年以来,《联邦选举法》已经经历了不下20次的修改,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修改它还需要什么特殊的原因。在上有联合国公约和《基本法》,下有联邦州司法实践,旁有其它欧盟国家做出表率的情况下,一件政治正确的修法事件如果最终必须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才有可能得以完成,实在是对联邦议会所秉持的政治理念和工作效率莫大的嘲讽。(胡丹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德语系副教授)

标签:德国;基本法;残疾人;歧视 责任编辑: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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