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在新起点上推动司改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究竟指向了哪些领域?为何要推动这些改革,而它们与此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间又存在什么关联?就此,本报采访了3位专家学者。
把司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改革举措?
王亚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层含义就是“夯实”,要夯实前一阶段司改成果的基础,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形成稳定长效的机制,这其中就涉及制度化或者立法化的问题。比如,一些相关的法律如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修改都要跟进,从而把司法责任制、员额制等改革成果提升到立法的层面,使司改成果的稳定性能够得到保障。第二层含义就是“填空”,因为各项改革中的各项制度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配套”或者说“填空”就是要把这些制度关联里的“缝隙”填满。
陈卫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员额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打造职业化司法人员队伍等基础性改革为纲,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围绕这些基础性体制改革展开,至于“配什么、怎么配”,则应当注重先期调研,找准问题症结。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通过理论研究、实践调研等方式,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问题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的内容,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基础的。我们已开展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基础性改革。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个方面,但都是点状的。我们现在所称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这些“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这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
以综合配套保障司改生命力
记者:本轮司改已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为什么还要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王亚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而进一步提出来的任务。与此同时,某些改革措施及其综合配套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进度不平衡、完成度不够高的问题,其中一些配套措施与基础性改革还往往密切相关。例如,关于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这一改革,其在结束了部分地区试点并修改相关法律之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在全国推行的问题,这就涉及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大的改革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比如说法院的执行工作究竟是外分出去还是保留在法院进行内部分权的问题就很典型。审执分离改革也是司改很重要的一部分,而这还需要今后从顶层设计的层面作出决断。
陈卫东:虽然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都已出台,但仅依靠制度本身的改革很难确保改革的生命力,相应的配套和保障措施都必须跟进到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调改革的整体性、配套性和保障性,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全面、系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改革的整体效能。例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其核心为放权给办案法官、检察官,但要保证该制度顺利运行,还必须在细化权力清单、明确分类管理、落实追责机制等一系列综合配套工作上下足功夫。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此前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有密切关联的。第一,已开展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良好基础,新的改革中必须巩固这些既有成果。第二,综合配套改革是深化改革,深化改革就是往前走,而不是走回头路。综合配套改革就必然是既有改革的深化要求和必然发展。为此,我们就要为综合配套改革确立更高远的目标、拟制更全面的方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进这一改革。
冲破利益藩篱,将司改进行到底
记者: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又该如何应对?
王亚新: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讲,现在“四梁八柱”的基本框架已经立起来了,但是还需要让改革的成果更加丰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则是在一步步解决基础性改革中仍然存在的某些技术性问题。任何改革一到细部、到提升完成度和均衡度的阶段,遇到的难度往往不小。“细节决定成败”,讲的就是这些配套的、综合的改革,有时甚至会“按下葫芦浮起瓢”,解决这个问题又产生新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只要有决心和耐心,投入的力量资源足够充分,都是能够解决的。
陈卫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其次,司法改革的方案出台之前,必须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根据所针对问题的特点分层级、分阶段地有序推进,力求行之有效;再次,改革方案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另外,我认为还应当构建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实践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至为关键。因此,应当建立起科学、中立、客观的评估体系,以第三方评估为主要手段,针对特定改革内容进行评估,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信息、报告问题,助力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卓泽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面临的是认识上的挑战。一是误以为改革已经到了该停步的时候,不思进取,不谋深化。二是把改革中因不配套、不彻底导致的问题归结为改革本身的问题。
要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还必须着力解决司法改革的内外部体制机制问题。从外部来讲就要改革多个方面的体制机制,使之与司法机关的各项权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相衔接。从内部来讲,必须着力解决法律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问题,将各个法律权力的属性厘清,各归其位、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5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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