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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换二维码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09月29日 15:40:51 来源:工人日报

  偷换二维码,偷走顾客支付给商家的货款,被告人罗某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983.03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了这一案例。

  据介绍,被告人罗某在佛山市的奶茶店、冷饮店、玩具店、杂货店、花店等店铺,以及菜摊、水果摊、手机配件摊、杂货摊等摊位,通过与商家聊天、以现金购物,或者假装欲购物而让商家为自己取出货物等方式为掩护,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印着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的贴纸,粘贴覆盖在前述商家所设置的微信收款指示牌上,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收款二维码支付给前述商家的货款。经调查,罗某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共非法获取13名被害商家的应收货款6983.03元,每名被害商家损失50元至700元不等。

  “实施盗窃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掩耳盗铃式、调虎离山式、声东击西式等等,本案盗窃手法则属于偷梁换柱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像诈骗,实际上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罗某秘密调换受害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即是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受害商家的收银箱,将顾客交付的货款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标签:商家;罗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盗窃罪 责任编辑: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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