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孤寡老人、擦洗街头公共设施、法律援助……如今,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加入到志愿服务的行列。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我省代表孙淑君认为,这种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的志愿服务不仅有效地整合了社会人力资源,促进了社会进步,而且也发扬了传统美德,提升了公民的素质。但同时,孙淑君代表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国家应统一制定并出台一部志愿服务法。孙淑君代表认为,“志愿服务工作虽属道德范畴,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用法制去规范其中的道德行为,让志愿服务更好地服务社会。”
孙淑君代表介绍说,团中央在1993年底开始发起青年志愿者活动时,对青年志愿者的范围界定为18-35岁公民,但十多年来,广大少年儿童、中老年人也都对志愿服务活动表示出了极大的参与热情。因此,建议能将志愿者队伍界定为包括青年在内的广大公民,这样不但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繁荣稳定大局的需要,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更符合国际的发展趋势。
对于志愿者组织归口管理问题,孙淑君代表认为,我国志愿服务活动最早是由共青团组织倡导和发起的,在这项工作中已积累和形成了一整套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全国各种青年志愿服务的基层组织也已经形成网络,组织机构比较健全。因此,建议志愿服务法中应规定: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并接受社会监督。
孙淑君代表还提出,志愿服务法中不仅要明确规定对志愿者的各种志愿服务实行注册认证制度,而且还要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时间进行认证和积累。这样有利于提高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而且在志愿者本人遇到困难时,可以使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与其曾经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基本相当的其他志愿服务,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服务,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问题,孙淑君代表认为,应来源于政府支持、社会捐赠、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