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共6章37条。分别对军队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人员以及奖惩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军队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主管部门,对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评价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建立了一套既符合军队实际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条例要求,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编制营区、港区、场区、库区、阵地建设等涉及军用土地利用的规划,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战备、训练、物资储运和装备研制、采购、试验、修理、报废等军事活动计划,以及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要求,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支持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规定,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计划的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军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未经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批的,审批机关不得办理相关的审批文件。
条例的实施,是军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实际行动。随着军队全面建设的不断发展,军队环境保护与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是从根本上预防或者减轻军队建设和军事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基本措施,将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后补救向积极主动、事前预防转变。条例对于规范军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军队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制,强化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效能,促进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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