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上周正式出台,该法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鼓励改革创新失败者可法理免责
“不以成败论英雄”这句俗语,已被深圳市政府给予了法律诠释。
3月13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改革创新的专项立法。
据悉,此《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治庸计划”推动“创新立法”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去年10月至11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先后公布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为此新法规的起草工作铺平了道路。
2005年11月17日,《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改革试错”这一话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因为像深圳这样为改革创新立法,不仅在中国独一无二,在世界上也难觅先例。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得知《条例》通过后十分高兴,他表示,“深圳已经具备了在改革路上再去“闯一闯”的条件,大胆地“闯”、创新地“试”、稳妥地推进,都是新一轮改革所需要的。”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作为该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过去的改革,人治痕迹明显,多以政策为主,而如今有必要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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