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其中提出多项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实行30%和20%区别对待。5月3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本次调整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土地、信贷、税收、行政等手段,从供需双向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控制房地产投资,促进结构调整,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这些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对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地执行力度不同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最近在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幅度相对下降的同时,部分城市房价仍然出现不合理的上涨,加重了自住房购买人的负担,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十分关注。
2005年3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由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此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有区别地提高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问: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从2006年6月1日起,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下同)发放的住房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二是对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而且是自住房的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
问: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为什么不上调其最低首付款比例?
答: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亦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首先,要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信贷来购买中小套型自住普通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其次,要努力引导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住房消费理念;再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建设符合中国资源约束又能满足广大群众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宅。
问:为什么强调“自住住房”?
答: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从商业银行开展住房贷款业务开始,就是以支持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为目标的。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贷款在满足大量自住购房需求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房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为抑制投机行为,控制需求与房价的不合理上升,商业银行的住房信贷必须坚持以“自住房为主”这条原则。这既可以防止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多套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行为,也有利于通过对自住房与投资房贷款需求的分类,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需要强调的是,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时应如实申报所购房屋的用途,不得将非自住房申报为自住房;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款人应增强诚信意识,任何不实信息都将影响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希望借款人认真对待,诚实申报。
商业银行除了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获取借款人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对“自住房”的判断。
问:怎么看待本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答:此次住房信贷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目的在于抑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和过快的房价上涨,同时配合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提高首付比例有利于抑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以价格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若有100万元的资金,在首付比例为20%的情况下,可以支付5套房屋的首付;若为30%,就只能满足3.3套房屋的首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购房需求。在供给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需求的减少有利于缓解房价上升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