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无罪释放回到家中,父亲掩面而泣。“佘祥林冤案”的出现促使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资料照片记者蔡京瑞摄
新闻背景
2002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最终被告人董伟虽然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经《华商报》报道,并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之后,其间所暴露出的死刑复核程序虚置问题,使得备受法学界诟病的“死刑复核权下放”问题进入了普通民众的视野。此后,伴随着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案的出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愈来愈烈。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正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根据10月31日通过的最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了解到,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以及随后带来的变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省高院就开始着手准备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工作。”昨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告诉记者。
省高院的应对工作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其中第一条就是组织所有的刑事法官学习,对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意义进行深入理解,他说:“必须统一认识,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统一法制标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事关整个司法改革,涉及对生命和人权的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其他四个方面包括为二审配置人力物力,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已开庭审理30多件死刑二审案件,梳理近三年的典型案件总结经验。
各省上报最高法死刑复核案改判率较高
“以往二审及复核实际是合二为一,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被虚置了。”雷建新说。他认为,回顾组织法修改后的二十年,各地高院基本上能够把握好死刑复核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但近年来,在各地开始出现的不少案件,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都体现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
而这种弊端还体现在,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核准权在最高法院,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而在效力上,后者是低于前者的。所以死刑核准权由高院行使是不合适的,也使法律陷入了尴尬。
其次,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会导致死刑标准的不统一,在死刑的适用中,各地高院各行其是,标准不一,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执行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这从维护法律严肃性上也是不合适的。再者,由省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少了一道关口。雷建新介绍,各省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率还是比较高的。
省高院的实际工作量更大了
雷建新告诉记者,外界可能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省级法院的工作量少了,压力也减小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省高院仍负责死刑的二审,而现在死刑案件的二审均要开庭审理,实际的工作量比以前更大了。同时,死刑的核准权到了最高法院,省一级法院在二审判处死刑时必须更加慎重。”
作为死刑核准权的配套措施,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而一审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都羁押在各地市,意味着今后的每个案件,都要由省高院派出合议庭和法警,各地市开庭。例如邱兴华案件的上诉,以往可能通过书面审理即可解决,如今,必须是正式的开庭。“公告、开庭、宣判,至少要跑三次,所以工作量其实是大大增加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陕西省高院已经增设了刑事审判三庭,并在全省选定骨干力量充实审判工作,保证在二审期间严格把好死刑关口。而此举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已经给省高院拨款购置了十辆车,以应对在全省巡回开庭的需要。
剖析典型死刑改判案总结经验
除了上述准备外,省高院还着力从法律依据上做好充足的准备,以应对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一系列变化。上半年,已经由省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规定》。另外,省高院还与省检察院会商签定了“死刑二审案件程序规定”,对二审中的程序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同时,针对死刑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家属往往请不起律师的状况,省高院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会商签定了《确保死刑二审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
从今年7月1日起至今,省高院已经对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有30多件,其中有一些案件发现问题,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把关”。雷建新说,为了确保审判质量,省高院对近三年的死刑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找出了10件典型的案件,专门召开刑事审判人员座谈会,剖析原因,总结经验。
死刑核准·人力
陕西三法官调最高法掌“命签”
为了处理好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各地大量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了3个刑事审判庭,使目前最高法院的刑事庭从两个增加到了5个,并开始从全国选拔法官。据了解,我省有3名优秀的刑事审判法官被选中。
“选拔工作要求严格,必须符合多项条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告诉记者。选拔的要求之一,是第一学历是国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即要求科班出身,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另外,要求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达到五年以上。选送的法官均是各个法院刑事审判的骨干,而且要求年龄都在45岁以下,年富力强。除了从各地法院选派外,各地法律院校的骨干教师以及律师界人士也在选调的范围。
在陕西省,被选调的3名法官分别是渭南中院的尚晓阳法官、宝鸡中院的马东厚法官、榆林中院的白继明法官。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白继明法官,了解到他与其他两位法官已经于半年前抵达北京,接受培训,开展相关工作。
“从各地选拔的法官已经有一半到位。他们都是刑事审判方面的精英!”雷建新说。
记者了解到,与刑一、刑二庭不同的是,新增设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将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每个庭负责指定两三个地域,比如,由刑三庭负责西部、华东地区。从今年4月1日开始,下级法院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已被分散到新设的3个庭,各庭分别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分区域指导,但这不是正式行使复核权。
对白继明等3位法官来说,真实履行死刑核准权工作,掌控被告“命签”,将在明年元月1日之后。
附:三位法官简历
尚晓阳:成功审理大案要案
男,41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分配至渭南市中院工作,2001年取得法律硕士文凭。历任渭南市中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十多年来,先后审理或参与审理刑事一、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500多件,减刑、假释案件1万多件,所办案件未发现一起错案。其中成功审理的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有兰荣贪污案、王忠明滥用职权案、高春阳故意杀人案等。
马东厚:近百死刑案无一差错
男,41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宝鸡市中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务,参与和审结了大量的刑事一、二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有减刑、假释案件,其中有近百件死刑案件至今未发现有任何差错。
白继明:死刑案把关能力强
男,42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西北政法学院攻读在职研究生。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原榆林地区中级法院法律业余大学任教,后被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地区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此前任榆林市中院副处级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刑二庭庭长。主审和参与审委会研究讨论了一大批死刑案件,具有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和把关能力。
死刑核准·疑问
死刑减少后犯罪会增多吗?
法学专家希望民众“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能得到改变
在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有专家预测,死刑的判决将降低20%%左右。死刑的适用率降低了,会影响对罪犯的震慑吗?法学专家们对此给出了解释。
“事实上,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真正执行死刑的人数肯定会降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认为。但这必然是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我国法律对死刑明确提出“慎杀、少杀”。但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因为被告人依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接受不了,四处上访闹事,加上媒体的报道、领导的批示等,法院的压力会非常大。
“希望通过多方的宣传,能改变民众‘杀人偿命’的死刑报应观念。从社会的文明进步来看,减少死刑乃至废止死刑,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雷建新说。
他认为,严打20多年来,实践说明通过严刑峻法,多执行死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今天,恶性案件并不因为死刑的广泛适用而减少。对于死刑的威慑力,从国际国内的实践以及法学界的研究来看,不能下这个结论。因为对那些激情杀人者或者亡命之徒来说,即使明知是一死,还会铤而走险。死刑对他们并没有想象中的威慑力。
“1997年的刑法,把盗窃案件的死刑仅仅减少到盗窃文物、金融部门,把一般盗窃的死刑取消了,到今天,盗窃案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取消而增加。”他说。
他承认,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因为死刑案件的减少,法院将承受来自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上各方面的更多压力。
死刑核准·声音
让律师辩护介入死刑复核
-著名刑诉法学专家陈瑞华:如果律师不能介入,死刑复核的质量会打折扣
就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记者昨日采访了著名的刑诉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使死刑的复核回到正轨,回到了刑诉法、刑法规定的本来面目,体现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陈瑞华说。他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把握死刑的标准,防止因地域、经济的不同,产生死刑标准的不统一现象,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在表达赞许之余,陈瑞华还表达了自己的期待。他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还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平台。死刑的审判将可能趋向于三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在将来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审级。为了取保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他认为,死刑复核最好能以开庭的方式来进行。因为开庭时,律师和检察官能参与其中,从而保障死刑核准的质量。如果能让律师在死刑复核的辩护有更多的空间,死刑复核权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死刑核准程序,如果律师不能介入,听到的也将是一种声音,死刑复核的质量会打折扣。”他认为。
他也认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全社会推动下的产物,表达了人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关注以及对中国司法的信任。
-“枪下留人”事件中的辩护律师朱占平:死刑限制后,应把有期徒刑的刑期设置更高一些
而2002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最终使死刑核准权的问题进入了普通民众的视野。曾在此案中为被告人董伟辩护的朱占平律师认为,虽然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姗姗来迟,但它终究是法治文明的一个体现。
朱占平认为,和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相适应,我国对有期徒刑的改革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是20年,而在死刑限制后,应该加强有期徒刑的力度,把有期徒刑的刑期设置更高一些,使“不杀”的人,有充分的改造、悔罪的机会。对受害者来说,也是一种补偿。
死刑核准·观点
死刑改革着力点应在基层
“当少杀、慎杀,甚至不杀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标志时,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无意成了法治进步的阻力。刑罚不是越重越好,死刑不是越多越好,这不仅应当成为每一位刑事法官的理念,更应该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理念。”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常青,与他的三位同事合作写下了《死刑的司法限制》一文,在其中这样说。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常青有着深切的体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因复核量和工作量的繁重可能不堪重负。其次,大量死刑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可能会把最高法院推到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死刑的改判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家属的上访,而在复核中稍有不慎,出现差错,又可能成为舆论的焦点。
“将司法限制死刑的希望仅仅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上,是脱离中国的实际的。”常青认为,自上而下的“收回死刑核准权”虽可起到暂时的示范推动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自下而上”,也就是从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各中级法院开始,对每一起死刑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少杀慎杀,才是今后以司法限制死刑的主流。也就是说,死刑改革的着力点应该在基层。
死刑核准·演变
死刑核准权下放及收回
1983年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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