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北京市海淀法院发现证明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的证据是假的,而出具这份假证的竟是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镇派出所。海淀法院随后向翼城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随后辞退了一名户籍员,并全局通报批评了当事派出所。
去年,海淀法院立案审理山西农民李某抢劫案。李某自称犯罪时未满18岁,其户籍所在的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隆化镇派出所也出具了“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0月14日,因在上户口时填报失误,误填为1986年8月22日”的证明文件。如果该证据被采信,李某犯罪时则未满18周岁,应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海淀法院法官经核实发现,这份证明文件上的户口专用章盖在了空白处,且未注明证明文字的真实性,亦未附李某的户籍底卡复印件。为此,该院经过再次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李某的出生日期实际为1986年8月22日。法院遂对隆化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
案件审结后,海淀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将此事反映给翼城县公安局。翼城县公安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其纪检委书记带领纪检督察人员进行调查,并决定将负有直接责任的派出所户籍员辞退,同时要求派出所所长做出检查,并在全局进行通报。翼城县公安局在回函中表示,该局将以此事为教训,对全体民警进行教育,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办事程序,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