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监督法。这部历时20年方才出台的法律,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这一修改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此外,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洗钱法等一批新法律,并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向着实现本届立法目标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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