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北京的消费者张某在某商店购买了一台摄像机,购得后第二张某即到外地旅游,结果在游玩过程中,摄像机出现了不能录像的现象。这时距张某购机日尚不足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摄像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而现实情况是,张某不可能在7日时间内返回北京。况且即使能够返回,也要被迫中断旅游,遭受其他损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应当如何处理,以主张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点评:
此案主要涉及是时效和证据两个问题。
从时效的角度看,消费者应在时效内主张相应权利,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或无法证明。“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对消费者而言,这两个数字——“7日”和“15日”不应该忽视,它们对维护您的权益非常重要。
在本案中,消费者张某的摄像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从常人的角度分析,如果证明确实属于产品性能故障,张某会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如果张某要向经营者主张退货的权利,就必须在购机7日内向经营者提出;而如果张某向经营者主张换货的权利,也要在购机15日内向经营者提出。这就是一个时效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并不重视时效,往往等到有时间才去找经营者。如果经营者认可自不必说,但如果经营者对时效提出异议,再“依法办事”,消费者往往极为被动。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要及时向经营者主张权利,避免因为时效原因而丧失实体权利。
在本案中,对于消费者张某而言,虽然人和摄像机都在外地,仍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例如,消费者张某应打电话向经营者通报摄像机故障现象,告之经营者自己购机日期及摄像机型号,请经营者做记录。有条件的话,消费者张某可以将以上情况及经营者接听人员姓名形成书面文字,请同在外地的无利害关系人签字证明,并保留证明人的联系方式。为保险起见,消费者张某还可以打电话将有关情况向北京地区或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登记在案,以备必要请消费者协会出具证明。有了以上的证据准备,相信消费者张某应不会因时效问题影响权利的主张。
笔者笑谈:
客观的事实并不一定等于法律上认可的事实。举一个例子:某人途经一座九层楼时,被上面一坠落菜板(后因混乱菜板不知去向)砸伤,楼中居民无人承认菜板属于自家,也无人能证明菜板是何家所坠落。伤者愤而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二至九层楼居民分担伤者损失。就客观事实而言,这个判决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一个菜板不可能是二至九层的居民一家一块向下扔,到伤者头上时形成一个完整的菜板子,所以菜板的主人只可能是一家。而就法律而言,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民法通则》有相应规定)。
法律重的是证据,所以消费者今后遇到涉及合法权益的问题时,莫忘了保全证据。如果您要是二至九层中的某一户无辜居民,您还不算冤,因为还有六家陪着。在现实生活中,万一就您一家有理说不清了,那才是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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