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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他人免费乘车仍然要负责

【专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谐消费

www.zjol.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5:24:4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情:

  2002年5月14日,广州市70岁的张老太凭老年人优待证坐上了一辆公交车。途中,由于一辆小客车和一辆摩托车碰撞,导致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了摩托车,张老太从座位上向前跌倒受伤。

  9月,张老太经广州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此,张老太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合计十一万余元。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与公交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张老太受到的损失,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老太各种损失合计39370元。

  点评:

  本案的判决从定性上讲是准确的。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主要有三个:(一)免费是否免责;(二);第三人过错是否能否免除公交公司责任;(三)公交公司能否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首先,免费并不能免责。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张老太凭老年证乘车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规定免费。如何对待按照规定免费的乘客,《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的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其次,第三人的过错不能免除公交公司的责任。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对于运输过程的人身安全经营者要承担严格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而在本案中,张老太并无故意或众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公交公司做出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相应规定。

  笔者笑谈:

  虽然承认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是准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笔者站在公交公司一方,明知诉讼必败,也必须打这场官司。并非是对张老太权益的否认,也不是对张老太境遇的麻木,而是因为不通过一场诉讼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公交公司就难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中,可能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公交公司主动向张老太赔偿了十一万元,当公司拿着张老太的确认书找到有过错的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使承认造成损害的全部责任,但是却坚持公交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过高,有“做人情”之嫌。倘若如此,公交公司的一场官司还是难免。

  本案如通过诉讼解决也有简捷一点的处理方式,即提请法院追加有过错的第三人,将其列为本案中有义务的第三人。判决时就可以将确认赔偿数额、明确赔偿责任人以及连带赔偿责任顺序等问题一并解决。

  于公交公司而言,这样的结果也是很冤枉的,因为即使不赔,也搭进了许多功夫。但是笔者还要特别提醒,不让张老太这样的消费者乘车也不行,因为已经有了公交公司因拒绝持有老年证的人乘车而败诉的案例。


来源: 作者: 岑丹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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