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的航班取消,张律师多花230元钱另外购买了机票。为此,他向取消航班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30元差价。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并支持了张律师索赔差价的诉求。
张律师诉于2006年4月底通过携程网,购买了被告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票价560元。2006年4月30日,张律师接到通知,5104次航班被被告取消,改签为10点5106次航班。
因5月4日11时,张律师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他只好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到上海,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的另一航班,并为此多支出230元。
张律师认为,他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非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230元。
被告认为,为避免乘客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他损失,已提前5天通知旅客,也为乘客提供了1小时后的航班。张律师在接到航班取消的信息后,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同等价格甚至更为便宜的其他航班,因此航班的取消不必然导致原告的损失发生。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票面载明的时间、地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现被告无故取消航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承担合同违约的方式,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其23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准予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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