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发商的评估,要得到和我原来房子差不多大小的房子,贴上所有补偿,我还要倒付给开发商100多万元。”站在刚刚封顶的“春来中心广场”前,湖北荆州市民阮积忠不能压抑心中的不满。
一栋四层楼遭强拆
在建起春来中心广场的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渎二巷58号,阮积忠曾经拥有一栋四层楼的房子。由于坐落在春来小商品市场,一楼用来做了门面,部分出租,部分自营,年收入二三十万元,支持着一家七口的生活。
2006年4月6日凌晨,这栋四层小楼被沙市区法院强制拆除。为此,阮积忠将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院,两次审理均告败诉。阮积忠又走上了上访路。
事情要追溯到2003年,春来市场整治工程确定,经招标,由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开发商。
2003年12月12日,荆州市房管局发布了《荆州市沙市区春来小商品市场片房屋拆迁公告》。阮积忠的房子系拆迁红线内被拆迁房屋。
2004年10月25日,受委托的荆州市中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拆迁估价结果报告》,阮积忠房屋被估价为320662元。由于双方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一直达不成协议,事情拖到了2006年。
2006年1月10日,新新房地产公司向荆州市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2006年2月18日,荆州市房管局下达裁决书,认定阮积忠房屋评估补偿金额为320662元,可选择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要求阮积忠腾空房屋交拆除。
2006年3月14日,荆州市房管局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5日,沙市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拆迁过程多处违法?
2006年3月9日,阮积忠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期间,阮积忠认为案件的审判长李冬同时为荆州市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案的审判长,申请回避,被驳回。2006年5月8日,沙市区法院判决维持荆州市房管局的裁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10980元由阮积忠承担。
阮积忠不服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8月29日,荆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21960元由阮积忠承担200元,荆州市房管局负担21760元。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是否合法。
阮积忠代理律师认为,荆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12月12日给拆迁人颁发了第一份《拆迁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04年3月12日。2005年3月20日,荆州市房管局又给拆迁人颁发了第二份《拆迁许可证》,而且当时并未向社会公布,明显存在违法之处。
对此,荆州市房屋拆迁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这个工程有两次延期,一次是2004年2月25日起延期1年,一次是2005年3月20日起延期1年。但记者在第二份《拆迁许可证》上并未看到任何延期标志。
案件争议焦点之二在于320662元的评估价格是否有效。
阮积忠的代理律师提出,评估机构的确定不合法,评估机构应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商议确定,但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确定并不知情。更奇怪的是,2004年9月14日,新新房地产公司竟然向荆州市房管局拆迁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为:“我公司于2003年10月与贵办签订了春来市场拆迁评估协议,总体评估报告已交给我公司,但分户评估报告没有出来,因此,特申请贵办,请按原协议尽快将分户报告提供给我公司。”这显然违背了国家一再重申的“拆管分离”原则。
评估时点的确定也不合法。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或拆迁之时。而阮积忠房屋的估价时点是2004年9月14日,两者都不是:拆迁许可证前一份已失效,后一份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具体拆迁时间则为2006年4月6日。
阮积忠代理律师认为,对于开发商的诸多违规之处,房管部门、法院有责任进行认真审查和监督,而不能“协同作战”,否则普通市民的利益在拆迁过程中很难得到维护。
谁是受益主体?
对此,荆州市拆迁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当时,国家关于拆迁评估机构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因而没有投票。拆迁时点的确定也并未违法,因为这个工程并未结束或暂停。正是因为被拆迁户漫天要价,过度维权,致使工程一再延期。工程历时3年,市长都换了好几任,被拆迁户想借拆迁捞一笔,拆迁部门反而成了弱势群体,连诉讼费都是开发商出的。“拆了100多户,如果一两户的标准提高了,以前拆迁的怎么办?”荆州市拆迁办表示这将影响社会公平。
据阮积忠介绍,由于春来市场地处商业地段,他一直坚持以原地回迁的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新新房地产公司在和被拆迁户孙文顶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书》显示,双方同意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屋地址位于春来小区红线范围内(即原拆迁范围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评价春来市场改造工程说:“部分人发了财,却把负担丢给了政府和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