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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拟规定买墓地须凭亲属死亡证明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15日 03:1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天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解读1:公墓管理

   没死亡证明不得买卖公墓

   为从源头杜绝炒买炒卖公墓,《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在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解读2:丧事活动

   户外祭奠将严禁使用明火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根据征求意见稿,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关惩罚的措施: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解读3:遗体处理

   暂无火化条件将允许土葬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国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同时,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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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4:农村墓地

   农村公墓禁向村外人提供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5:殡仪服务

   殡仪馆确定为非营利机构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解读6:公墓经营

   未经许可建墓地恢复原状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不得超过180日。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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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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