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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快评:“非法排污追究刑责”重在落实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8:50: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济南5月18日电(记者王志)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投产,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商河经济开发区部分农作物受到损害和土壤污染的恶劣后果。近日,这家企业除被处以行政处罚外,案件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例因环境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其中监管能力薄弱和破坏环境者得不到应有惩处是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处罚额度低,一些企业无视环保法律,违规超标排污,屡查屡犯,甚至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愿安装治污设备。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导致违法排污企业有恃无恐,严重削弱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

   其实,我国《刑法》第338条已明确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破坏环境行为,给予了清晰的量刑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将追究其环境监管失职罪。

   以刑罚手段弥补行政罚款等惩戒手段的缺陷,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十分必要。只有在提高对非法排污企业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真正触及环境违法者的“灵魂”,从源头上斩断恶意排污的根源。

   用“非法排污追究刑责”的重典,对环境违法者下猛药,重在落实。在承办破坏环境案件的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独立办案,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司法处理。

   ·环保总局对松花江流域11家排污企业挂牌督办

   ·治理恶意排污需打好组合拳

   ·恶意排污与纵容恶意排污都该重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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