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下发后第一个贯彻落实的文件。
五项措施保证脱硫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关键在于:一是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二是强化监管,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办法》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的,即:在完善脱硫加价政策的同时,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具体有以下5项措施:
一是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脱硫加价政策。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二是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明确了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环保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同时,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四是规定了监督与处罚办法。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及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
五是促进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鼓励电厂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工程后评估等。
脱硫设施不得闲置
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运行或投运率较低的,必须相应扣减脱硫电价,防止发电企业故意闲置脱硫设施。
扣减脱硫电价的依据是脱硫设施投运率。《办法》规定:(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2)投运率在80%至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扣减脱硫电价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其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最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汇总各地脱硫电价执行和扣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从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措施。
-背景
二氧化硫排放超环境容量一倍
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600多万吨,超出环境容量一倍,酸雨覆盖1/3国土。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为调动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从2004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装脱硫设施的新建燃煤电厂采取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等措施。
但目前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营及脱硫加价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燃煤电厂仍有一半左右没有安装脱硫设施;二是由于缺少系统、有效的监管办法和手段,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存在闲置或故意不运行脱硫设施的现象;三是部分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没有及时得到电价补偿。此外,还存在脱硫设施建设低价无序竞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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