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0月23日专电 今天,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论坛。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在讲话中指出,实行计划生育使占世界人口20%的13亿中国人的生存状态得到了很大改善。30年来,坚持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人口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以下为演讲全文。
[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30年,也是我国在人口发展事业上取得重大进展的30年。30多年前,中国城乡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计划生育”写入宪法。中国人口的有效控制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举世共睹的“两大奇迹”。
实行计划生育使占世界人口20%的13亿中国人的生存状态得到了很大改善。30年来,坚持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人口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回顾改革开放3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我国走的是一条从政策调控到法律调控、从地方性法规到国家法律的渐进之路。为缓解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提出了计划生育政策并开始大规模实施。虽然在1978年将计划生育写入了宪法,但只有原则性的一条。可以说,当时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宪法原则指导下的政策调控行为,或者说,是以政策调控为主的行政管制行为。那时候还没有专门的具体法律来调控计划生育,主要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开展工作。
第二个特点就是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地方性法规调控。人口计生工作有关的法规,不是从中央搞起来的,而是地方先行一步。1980年,广东省出台第一部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然后,各省人大陆续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这项工作。但是,这些地方性立法,主要是规定公民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不是太多,对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要求也比较少,重在强化政府管理层面立法。
随着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并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特别是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一系列的条件环境变化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要转型,要纳入法治的轨道。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法律调控的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过去地方先行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相比,更加突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突出了对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规范,体现了政府行使权力的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真正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
经过三十年的探索与实践,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计划生育领域,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这一导向政策体系,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人口结构领域,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特殊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通过《刑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在人口素质领域,通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和巩固了九年义务教育,发展了职业教育,提高了高等教育质量。在劳动与就业领域,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就业和人口的合理迁移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领域,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可以说,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干、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规章为配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基本构建。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开展便民维权活动,积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人口计生工作已经迈入法治化的轨道,这是我国人口计生工作进入新阶段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口计生工作关系群众的生育、生产、生活,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通过法律、政策来保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回顾30年来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鲜明的中国特色,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渐进探索,地方先行。1980年广东省出台第一部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至20世纪90年代初各省普遍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地方先行立法,符合中国的实际,减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施的一些风险成本,并为此后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可选择的模式。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各地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促进了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