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08年第2号令称,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据了解,新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月15日,国家发改委就此听证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该稿提出“消费者人数不少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而10月22日最新发布的正式稿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微调。听证会消费者至少须占2/5
相比于1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新版《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显然,定稿对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人数比例做了更大的提升。此前,我国虽然在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资费、景区门票等价格调整方面举行过听证,但是,鉴于参会消费者人数偏少的事实,外界普遍认为“这样的听证未能完全代表民意”、“带有很大的作秀嫌疑”。“无论是征求意见稿中的三分之一,还是定稿中的五分之二,它们都是国家首次明确规定消费者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比例。”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的一位专业人士认为,在提升消费者参会人数比例后,有望让更多的民意在今后的价格制定过程中得以体现。
为了充分体现消费者在政府制定价格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新的《价格听证办法》还明确强调,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易引发抢购囤积商品价格可不听证
专业人士指出,政府和行业每进行一次价格调整,实际是对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行的调整,直接触及每个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都有权利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和成本价格知情权。
事实上,新版《价格听证办法》的诸多条文也处处凸显出上述意向,它始终强调: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那么,今后是不是所有的物价制定都需要举行听证呢?记者注意到,新的《价格听证办法》对其具体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棘手状况也进行了特别的指导———它强调,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是,那些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则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此外,新版《价格听证办法》还指出,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未经听证定价无效
与此前发布的相关条文相比,新《价格听证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它对如何增强听证会透明性作出更为明晰的规定。
譬如,听证会举行前30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新《价格听证办法》进而指出,价格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新《价格听证办法》强调,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