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知法犯法瞒报安全事故的企业领导,降级处分是远远不够的(来源:新京报)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题:新闻分析:事故瞒报几时休
新华社记者杜宇
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披露两起属于瞒报被查实的特大事故:一起是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造成44人丧生。还有一起是发生在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5人丧生。
事故瞒报者的手段令人震惊。以后者为例,事故发生后,矿主不仅隐瞒不报,还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2个月之久,最后在群众的举报下,通过认真查实,认定事故当中有35人遇难。
在揭露事故瞒报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黄毅说:“我国《安全生产法》为此专门作出规定,新闻宣传部门既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新闻媒体是我们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助手。”
事故瞒报的真相仅仅依靠媒体监督、群众举报来戳穿,显然是不够的,更应该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下杜绝瞒报现象。
据黄毅介绍,近几年,政府在对待瞒报问题上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进一步完善。
黄毅说:“比如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例中,在139条里就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增加了一个罪种,这也是针对当时瞒报事故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专门增加的。对瞒报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也是比较严厉的。”
另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部门制定的党纪政纪追究的有关规定里面,都有对参与瞒报的人员的具体处理规定。
黄毅表示,对追究瞒报者的责任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些措施,事故瞒报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据安全监管总局统计,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各种事故举报150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104件,下降了40.9%。经过核查证实的是29起,同比也减少了34起,下降54%。
黄毅说:“这就说明,如果从总量上看,举报事故以及举报之后查实的事故起数还是下降了。”
在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下,为什么近期还会发生性质恶劣的瞒报事故呢?
有人质疑,是否对于瞒报追究得严厉了,反而使得一些人害怕追究和处罚,所以存在一种侥幸心理,通过瞒报来逃避责任的追究。
黄毅对这种看法表示反对。他认为是因为这些制裁瞒报的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对那些瞒报者,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才使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
黄毅说:“还是应该继续加大惩治瞒报事故的责任者,而且该重判的重判,使他们不敢瞒。瞒报的成本应该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应该形成这么一种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瞒报者不敢顶风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