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表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
郎胜说,现行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建设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建设工程的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不断增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次通过的消防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责。但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这样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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