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雷敏)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援外标识是中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
《办法》明确,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未经商务部同意,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