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完18周岁生日即行凶杀人,能否适用少年司法原则
对孟超枪下留人的民间呼声
孟超的家长(右一)向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
曾经阳光的孟超。孟超家长供图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大中小学正常上课。可就在这一天,孟超收到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书,原因是2007年9月27日,在贵州中加国际学校读高三的他,用匕首杀死了同学何小厉(化名)。目前,案件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刚满18周岁,犯罪时又是受了“情人”班主任的暗示,在看守所期间还救了一个企图自杀的少年,对这样一个孩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18岁生日刚过十八个小时即杀人,能否适用少年司法原则?
2007年9月26日是孟超的生日,此前的周末,一家人刚为他庆祝过。
让家人万万想不到的是,9月27日,孟超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将一把30多公分长的尖刀刺入同学何小厉的身体。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用“背部刺了两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来描述孟超的行凶杀人行为。
2007年9月30日中午,孟超在学校被公安机关带走。此后,孟超的家人才得知孟超杀人了。今年4月23日“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和11月7日的“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让孟超的父亲和姑姑几近绝望:“他18岁生日刚过18个小时,一定要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对刚成年的人,应该适用少年司法,尽量不适用死刑。”11月1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记者说,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应致力于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尽量不适用死刑等,记者注)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在国际上,“年纪轻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孟超正属于“年轻的成年人”。
“人的心理发育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点,虽然刑法规定了18周岁的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年满18周岁那天心智发育会出现一个飞跃。”刑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明楷等教授认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原因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孟超在18周岁届满当天犯罪,其故意杀人行为在主体上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理由之一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孟超的犯意形成于18周岁以前,凶器尖刀是在18周岁前准备的,杀人的念头是在不足18周岁时形成的,而孟超18周岁前后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应从宽评价;理由之二是,孟超的犯罪行为距离年满18周岁仅十几个小时,之前长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永丽的心理影响,在与王永丽、何小厉的三角恋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应从宽评价。
悲剧的始作俑者应否担责?
“两个孩子都是受害者,悲剧的始作俑者是他们的班主任王永丽。”孟超的姑姑认为,正是这个她们全家都非常信任、感激的王永丽,制造了和两个男孩之间的三角恋情,并导致悲剧发生。
孟超姑姑的话,在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得到了印证。“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厉、被告人孟超先后与班主任王永丽发生畸形恋情,在王永丽的多次倾诉中,孟超得知情敌何小厉经常纠缠王永丽,为了让王永丽摆脱纠缠,他制定了一个除掉何小厉的杀人计划。”一审公诉人、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王立杰透露,在去年9月27日晚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永丽时,王永丽承认了她与何小厉、孟超有恋爱关系。
孟超也供述称,在他生日这天,王永丽在和他亲热后,诉说何小厉如何纠缠她,让她很烦。孟超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但第二天也平复了许多。但去年9月27日中午,当孟超在市北街看见王永丽、何小厉时,刚要过去给王永丽打招呼,王永丽却立即向孟超招手阻止了他。隔着一条不宽的马路,俩人用电话沟通,王永丽再次向孟超倾诉,何小厉纠缠自己。而王永丽却告诉公安机关:“当天自己是陪何小厉吃砂锅饭,然后送何小厉回家”,“看见孟超后,怕何小厉不舒服,于是拒绝了孟超过来打招呼”。中午回到家,孟超一边看电视一边写了杀人计划。但是下午孟超平静了一些,打算和何小厉好好谈谈。
在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发现了一杯还没有倒掉的水,“这证明他们有过交谈。”王立杰告诉记者,孟超供述称,自己在去找何小厉的时候,主要是想和他好好谈谈,并不是想杀他,他劝何离开王永丽,不要散布闲话。但何的话激怒了他:“我不会放过你们的,我要让你们这对奸夫淫妇没有好下场!”
“何小厉的住址是王永丽指给孟超的,事后孟超想自首,但王永丽说不能失去他,而且公安破不了案,阻止了他。”王立杰和孟超的辩护律师李洁都提到了孟超供述中的这两个细节。
“可惜的是,除了王永丽,孟超没有把打算自首的想法告诉过其他任何人。”王立杰遗憾地说,对王永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官也曾多次论证。但是,由于仅有孟超的口供,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不过,在公诉时,王立杰义正词严:“相信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将永远镌刻一个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丽,她的行为玷污了‘老师’这个令人尊敬的称号。”一审判决认定:孟超、何小厉二人与班主任关系暧昧,因而产生矛盾,继而产生杀死何小厉的念头。
佟丽华、李洁、北京律师李庆都认为,王永丽的行为构成教唆,其方式是暗示,应该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证明二人之间多次交谈的证据就是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永丽2007年9月1日至28日的手机通话清单显示,王永丽曾经主叫孟超103次通话;但在律师提取的孟超手机通话清单中仅剩下孟超主叫王永丽的84个通话记录,这103次通话记录凭空消失了。
“通话记录仅仅表明孟超和王永丽联系过,不能说明联系的内容;短信记录应该更有证明力。”王立杰告诉记者,今年初,检察机关曾到电信部门调取短信记录,但电信部门回复说:短信内容只能保存3个月,前面的记录会被新的记录自动冲掉,半年已经过去了,无法再提取了。
即使不能证明王永丽的教唆行为,“王永丽对孟超的故意杀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至少在孟超还是未成年人时,她没有尽到一个班主任应尽的管理责任。”高铭暄、赵秉志等教授认为,孟超的杀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永丽的支配;他的杀人行为和杀人动机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永丽的心理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