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免于罚款处罚的一种制度。

济宁市“首违不罚”制度新闻发布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春雷同志介绍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宋奎同志发布第一批实行首违不罚的部门及项目

社会各界代表与社会媒体记者
山东新闻网济宁讯(记者 张昆 戈腾龙)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济宁市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首违不罚”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一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具体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予处罚,正是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
“首违不罚”制度摒弃了执法就是“执罚”的随意执法思想,摒弃了“管”字当头的强势特权思想,彰显了人性执法、和谐执法的“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坚持以服务的理念指导执法实践,通过宣传教育、责令整改等软措施来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仅同样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而且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体现了法律刚柔并济的力量,对于改善执法环境,融洽干群关系,树立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多年来,受“重管理、轻服务”、“重罚款、轻规范”的执法观念的影响,以罚代管现象比较严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不能准确地甄别违法性质、情节与后果,裁量权过于自由,有的部门、单位甚至下罚款指标、定任务,经济利益至上的现象普遍存在。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可以有效扭转和防止片面强调“罚款”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遏止和消除“执法经济”的蔓延,有力推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
另悉,首批纳入“首违不罚”制度的共有11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123个行政处罚项目。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