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问的是:重庆高考造假者31个中究竟有几个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没有回答。常识告诉我们,高中阶段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一般很少。这就谈不上保护未成年人了。同时保护未成年人,不是这样无原则的保护,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候,不得公布姓名,请问教育部他们犯罪了吗?如果这样的话,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处分上,最好在学校公布栏里将学生的姓名换成×××,这样可谓达到了教育部所说的真正的关爱学生了。但是教育部门从它从娘胎里诞生出来以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这个规定,现在却突然出了这么个说法,实在不咋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