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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铁路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因素,特别是当时政企不分、由国家办企业,铁道部代表国家对本系统实行全面治理,于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铁路司法系统。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当时理论界就有人质疑,认为在铁路建立这样一套司法系统很不严肃,但时值“严打”,铁路作为治安重灾区需要重点整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企分离势在必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公权、私权各自归位,从而保障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彻底摆脱对企业的经济依附关系。 其实,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器,它传统上就应当是国家的,而不能是行业和企业的。只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才能保证其站在国家立场上,遵从法律的统一规定来行使司法权,才能对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视同仁。而司法机关一旦为某个利益集团所供养和控制,必然影响其中立立场。毕竟,企业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组成及工作人员升迁、待遇的事项均由企业掌握,岂能不首先为企业利益考虑? 即使企业司法机关的人员都有包青天那样的铁面无私作风,但从现代法治的程序正当性上看,它也缺乏公信力。我国铁路公检法系统是最典型的企业办司法,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随着法治不断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这种质疑近年尤甚,已严重影响铁路公检法系统的社会公信力。 从2005年到2009年,在全国“两会”上,先后有多位省级法院和检察院的高官领衔,共有数百位代表签名,建议尽快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部门和企业法院的管理体制,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甚至建议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将铁路运输司法机关隶属于行政权之下,附设于铁路运输企业之中,明显与法院“独立审判”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原则相违背。司法人员的企业编制、企业拨付经费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儿子审老子”的司法怪象,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让“企业司法”回归“国家司法”。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划归地方是一个重要开端,希望其他相关行业和系统也能尽快实现转制,让司法权彻底回归。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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