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29日电(记者 王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价格同盟行为将受法律约束
究竟什么是价格垄断,怎么定义一个垄断者?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两种价格垄断行为:一是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中美认为,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指的是一种价格同盟,也就是行业里的几个主要竞争者,达成一种同盟,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在价格上完全实现一致。
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是这种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当时,由于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企业成本增加,在行业峰会上,方便面企业达成一致,全行业统一上调价格。
这一价格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方便面抢购现象。事后,发展改革委经过调查认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串通涨价属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并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类似这样的价格垄断行为还发生在前些年的彩电骨干企业中,他们通过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
王中美说,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和彩电集体限价行为,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限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而现在出台的规定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