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二十八日下午在北京表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今后立法的重点。(《中国新闻网》8月29日)
由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日益深入,而公平正义问题也突显出来,以至于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法律是调整社会和个人行为的最有力规范,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列为今后国家立法的重点,意义十分重大。但立法能否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点的选择还是关键。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各项制度,从来就不缺少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外在要求,各项法律制度如果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社会公平正义本来就能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侧重点,可能还不在于公平正义内容上的锦上添花,而在于法律制度执行力上的雪中送炭。
因而,立法应更多地关注现有法律制度的执行力问题。执行力不够强的法律和制度,虽不说完全是一纸空文,但其威慑力、约束力、教化力都面临挑战。就拿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最为突出的腐败问题来说,建国初期,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反腐防腐的法律和制度与当下相比少之又少,但就是那些简约的党纪国法,却相当管用,因为其执行力够强大。时下反腐防腐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必须跟上。
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来自执行的监督力。因此,立法应重点关注法律制度实施中的监督问题。监督得好,就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细小的缺失,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都能弥补其不足;监督力不足,再好再全面的法律制度,都会被人为地制造出若干灰色空间。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保证,主要还依赖于法律制度的阳光运作,依赖于人为灰色空间的彻底压缩,立法就应该在这个方面有更多作为。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因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律制度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应是加强监督力的最有效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就应着重突显人民群众在国家法律制度实施中的监督地位,有了人民群众自身的有力监督,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就难以发生。我们在评估一个人的时候,常常要“听其言,观其行”,评估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应是类似的思维,行胜于言,我们现在最急需的,还是那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的实施监督手段。 (作者: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