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刘键、范春生)因抓住的小偷是亲戚,再加上报案可能在弥补经济损失上不划算,辽宁省凤城市一对夫妇竟与小偷签订了赔偿协议。凤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与窃贼协议赔偿的邵国栋、胡光霞夫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邵国栋和胡光霞夫妇是辽宁省丹东市下辖凤城市的某村村民,农闲之余邵国栋经常开着三轮车四处收废品。一年前的一天,小偷光顾了他家,偷走了现金加废铜等财物价值近千元。从此,邵家总是隔三差五莫名其妙地被盗。邵国栋曾多次报警,但每次都因缺少线索无法破案。截至今年3月初,邵家先后被盗十余次,损失财物近9000元。在朋友的建议下,邵国栋夫妇花了3000元钱买来监控设备。
2009年3月16日,小偷再一次光顾了邵国栋家。夫妇俩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行窃者是妻子胡光霞的堂弟胡天利。邵国栋当时就要打电话报案,但妻子胡光霞拦住了他:“他是我亲叔叔家的孩子,要报案他就完了。再说,咱们家一年来被盗损失已有八九千了,再加上为防贼安装监控器又花了3000元,这事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啊。”夫妻俩想了一晚,最终决定让胡天利家赔偿全部被盗的损失,外加安装监控器的花销,共计1.2万元,否则就去报案。次日,在村委会主任和一名村民的见证下,胡天利的父亲和邵国栋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
就在邵国栋夫妇觉得自己事情办得很圆满的时候,公安机关找到了他们。经司法机关侦查和审理查明,一年来,胡天利先后6次在邵国栋家实施盗窃,窃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7元,邵国栋、胡光霞涉嫌敲诈勒索胡天利父亲人民币8133元。最后,三人被检察机关一并起诉。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只可以适用诉讼中和解,即必须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进行和解。本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但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未采用诉讼中和解,而采取了“私了”的方式,有程序上的瑕疵,其“私了”协议不能得到法律认可。所以,胡天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邵国栋和胡光霞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