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政府昂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应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同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为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一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四是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五是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据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实施意见》同时强调,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