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启动,住建部负责人解读——
公积金新规,如何保障缴纳人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城市将超过30个。
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对《实施意见》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盘活数千亿闲置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其中闲置资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元。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并实现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公积金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以经济适用房为例,今后3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建设资金超过1万亿元。而各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主要针对廉租房,对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建设,基本依靠银行贷款“一条腿”走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但仍远低于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利率。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降低保障房的开发门槛,吸引更多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改变过去完全靠国有企业支撑的局面。
禁止用于商品房开发
由于试点涉及数千亿元公积金的使用,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实施意见》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应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严格评审贷款项目,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落实贷款抵押,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等五项措施。
为了避免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贷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要求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房贷
用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房的同时,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此次试点面临的重要课题。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城市应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并及时公布试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强调,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由公积金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