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原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志杰被广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此前,他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三项罪名。昨日法庭上,后两项罪名广州中院没有认定。
李志杰1964年出生,浙江宁波人。2001年至2008年,李志杰在担任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某(已判刑)等7人多种形式的贿送,包括现金人民币350余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0.3万元等。他收钱的理由分别是:“去欧洲旅游”、“陪领导去香港”、“陪领导打麻将”、“去印度、新加坡考察”、“春节和中秋节过节报销”等等。其中仅仅为了“陪领导打麻将”,就收取了简某3万元人民币。
在这些受贿中,最典型的一笔贿款来自苏某———2003年至2007年,李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某贿送的现金124万元,其中不少钱是苏某在旅游时送给他的。2005年,李志杰给了苏某“回报”。当时,他担任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其滥用职权,在地块转让的过程中与苏某合谋,为苏某争取超额补偿款,致使国有财产损失72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志杰在接受此笔贿款前后共涉嫌两个罪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苏某财物,并为苏某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转让地块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损失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还认为李志杰构成玩忽职守罪———2004年至2008年,李志杰在担任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对区财政局管辖的天河投资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物业的租金收入疏于管理,导致公司业务员薛某采用隐瞒、截留客户租金、押金不上缴的手法,先后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
此前庭审中,李志杰及其辩护律师表示,李志杰本人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构成自首;能够举报他人,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构成立功。此外,李志杰还主动上交贿款150余万元,悔罪态度明显,故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志杰受贿罪名成立,而其他两罪则根据现有证据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认定。李志杰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但其举报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对案件起到积极作用,故不构成立功。据此,该院判处李志杰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此判决,李志杰在沉默半晌后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