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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50号文件究竟是预警方案还是行政处罚。锦业公司认为,50号文件中未写明对原告实施关闭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的权利。在该文件附件一并送达的“玉溪市政府关于对锦业公司的关闭通知”中,原告才知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阳宗海重大水污染事件。被告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前未向原告出示充分的事实证据,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其处罚依法应予以撤销。此外,50号文件与1号文件是重复处罚。 澄江县政府认为,根据国家环境处罚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可处以造成污染损失数额50%以下的罚款。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对锦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只有1号文件,不存在重复处罚。原告将应急处置措施等同于行政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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