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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院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8777万元。 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判决量刑过重。云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云南省高院遂根据其情节和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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