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黄冠)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卫奇、谢开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卫奇、谢开其)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卫奇仍被判处死刑,谢开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