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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位在电视台作了“悔过”的乡镇政府负责人,更是在接受采访时口吐“不服”之言:“没想到就差一点任务还没有完成就要上电视道歉。”由此看来,他在电视中面对百姓所作的“道歉”完全是言不由衷,是在更高权力的逼迫下所作的,是“被道歉”。 官员的“道歉”早已不新鲜了,由十年前的“叫好一片”,到如今的“渐入常态”;由重特大灾难事故后的“罪己”式道歉,到为日常工作中的小失误而当众鞠躬;由以前的百般不情愿,到如今沦为少数官员的一种危机公关方式和有些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的工具。而最为制度化的,是深圳市,该市在2007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一旦有严重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需要登报道歉。 我觉得官员的“道歉”之所以会引起种种争议,关键就在于未能“正名”。孔子说得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官员不作为或渎职,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过错乃至罪行,必须问责,事涉党政纪律或国家法律,岂是一句道德层面的“道歉”所能了的? 在我看来,应该把“道歉”改为“检讨”。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校教育中原先有的“检讨书”被改成了“原因说明书”,于是很多学生学会了为过错找借口。也许学校的这种柔性教育可能还真有它合理的地方。但对官员,若也实行此等柔性政策,那也就意味着对百姓疾苦铁石心肠。 官员如果勇于承担责任,勇于反思自己的过错,那就应该公开检讨,而非公开道歉。检讨与道歉,一词之差,在政治意义上却是云泥殊途。 荔波县的三个乡镇的党政负责人,未能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完成任务,是一种职务过错,是对民生工程不尽心的表现,就此让他们向公众作出“检讨”,相信他们也就没什么可“不服”的了。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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