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获悉,3名健力宝原副老总贪污受贿一案,近日在佛山中院有了一审判决。佛山中院认定杨仕明等人侵占健力宝饮料公司1100多万元购买保险的行为确为贪污,同时杨仕明本人还涉及另一起贪污案以及借建销售大楼之机受贿等犯罪。最终,杨仕明被判有期徒刑18年,黎庆元、阮钜源则获刑14年。
而对于开庭时就被裁定“中止审理”的原健力宝董事长、总经理李经纬,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对其如何处理。
认定“两宗罪”——
一宗罪:贪污
动用过千万元“买保险”
佛山中院查明,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李经纬、于善福(后两人另案处理),这5位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在一次工作例会上,决定用其下属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由杨仕明负责落实。
杨仕明通过人保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投保方案,并在征得其余4人的同意后,按照该方案为5人投保。6月底,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海鸥,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兴隆储蓄所开设饮料公司的工会账户,并从饮料公司原有工会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人民币1141.385万元作为保费转账给人保公司,并用人保公司开具的加盖有“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健力宝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发票入账。
款项到账后,人保公司即按照已制定的保险方案,为5人开具了其个人为投保人的保单及正式保险发票,其中李经纬投保两个险种,保费为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投保了两个险种,保费分别为人民币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191.85万元。
二宗罪:受贿
销售大楼成“摇钱树”
在中院查明的贪污事实中,还包括杨仕明借“业务费”名义分占巨款。
法院指出,2001年,健力宝公司面临转制,杨仕明利用其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指使陆庆坤(已判刑)以支取业务费用的名义,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有。
同年11月至12月间,陆庆坤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经杨仕明审批后,由陆庆坤、蔡伏云(已判刑)先后从结算中心的财务账上支取人民币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占人民币13万元。
杨仕明还单独涉及一起受贿案。中院认定,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主管销售和财务的副厂长杨仕明,在原南海市世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卫民承建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工程期间,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后杨仕明为李卫民收取工程款提供了便利。
一审判决——
三人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3人贪污及受贿的总数额,佛山中院是这样认定的:杨仕明伙同他们共同贪污人民币1160.385万元,分占人民币200.56万元,受贿人民币10万元。黎庆元、阮钜源伙同他们共同贪污人民币1141.385万元,其中黎庆元分占200.91万元,阮钜源分占229.185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杨、黎、阮3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仕明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及受贿罪,决定对杨仕明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此外,法院还以贪污罪,各判处黎庆元及阮钜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据了解,3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关于李经纬——
判处书未提对其处理
早在今年9月3日开庭当天,主审法官事先宣读了一份《刑事裁定书》,称由于李经纬在医院就诊,不适宜参加诉讼,裁定对李经纬中止审理。而知情人则表示,李经纬患的病是脑中风。
在佛山中院的判决书中,李经纬已经不再作为“被告人”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同案人”的称呼,也只字未提将对其如何处理。
有辩护律师表示,案件开庭后,法官曾去医院了解李经纬身体情况,但被告知依旧不适合开庭。“继续审理李经纬是早晚的事情。毕竟在此案中,李经纬是第一被告。”
观点PK
PK1
没入我的账,是否算贪污?
辩方观点:杨士明、黎庆元的辩护人提出,购买保险是经领导批准并有完善的财会手续,用于购买保险的钱未被其实际控制,还在保险公司的账上,因此不属于贪污。
中院认定:直接占有被贪污款项还是将其用于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只是贪污手段不同,并不影响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在人保公司按照个人投保的方式为其开具实现保险生产单位所必需的发票及正式保单后,杨等人作为投保人即可享有各项保险利益,也就实现了对赃款的实际控制。
PK2
以为是福利,不知是贪污?
辩方观点:3人均提出,他们作为职工的一分子享受上百万元的保险是合理的。其他职工未能买保险是由于人数众多、改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中院认定:从3人的供述可看出,饮料公司工会委员出具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证实,杨仕明等人享受福利费的标准只有普通职工的10倍左右,但他们购买保险的金额已明显超出其应当享有的职工权益,而且他们也表示对这种不合理性是知晓的。3人称未为其他员工买保险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PK3
不是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辩方观点:3人称,他们是聘用制干部,不具有正式的国家干部身份。
中院认定:杨仕明等3人均是受国有单位的委派担任健力宝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正副总经理,参与该公司的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国家干部待遇,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并不仅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财物。
PK4
做过重大贡献,罪微不足道?
辩方观点:杨仕明的辩护律师称,几被告人为健力宝集团公司的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巨额产值,被告人购买保险的数额与之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也是对他们长期艰辛付出的些许补偿。
中院认定:对此党和政府已给予他们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对于其个人来说,无论功劳多大,都不能成为剥夺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理由,也不能因此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