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重庆打黑之后,律师“捞人”成为媒体热词。
据报道,因涉嫌帮助被捕的重庆涉黑人员翻供,设法“捞人”,北京律师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尽管“捞人”并非法律术语,许多人都知道其含义:是指律师通过拉关系、权钱交易、串通作伪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逃脱法律制裁。李庄被批捕,就是因为委托人龚刚模检举存在“捞人”行为。
李庄“捞人”案尚未尘埃落定,已经有网友为其取名“李捞捞”。而在对李庄的批评声中,也不乏对其他辩护律师的质疑。但正如不能因噎废食,在讨论李庄“捞人”案时,我们也有必要“把山羊和绵羊分开”,客观看待律师为“黑老大”的辩护权。
在黑帮电影中,黑帮老大身边似乎总有一个律师;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也往往会这样认为:替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坏律师。此前,有人把为重庆“黑老大”辩护的律师称为“狗头军师”,恐怕就是出于这种朴素的情感。
然而,情感的宣泄并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我们经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好人,也包括坏人,坏人也有合法权利。法律上还有一个说法,叫做无罪推定,一个人在法院最终审判前,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人们还记得,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祥林都曾一度被认定为杀人犯,直到杀人真凶落网、“被害人”出现后,才最终洗脱了罪名。因此,律师行使辩护权,并不是袒护罪犯,而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卫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谁都可能成为杜培武、佘祥林。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什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被认为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对于重庆打黑案来说,尊重律师对涉黑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巩固打黑成果的需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场缺少律师辩护的审判,必然因为其力量的不对等、程序的缺乏而难以令人信服。只有充分保障涉黑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的结果才能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打黑的社会效果也才能最大化。
当然,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律师的辩护权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的借口,成为教唆作伪证、妨害司法的遮羞布。现实中,一些律师为了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获得丰厚利润,不惜毁灭、伪造证据、引诱证人做虚假供述,甚至扮演起了掮客、行贿者的角色,这不仅败坏着律师行业的形象,也往往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任何辩护都是通往正义的——为重庆涉黑被告人辩护的周立太律师这样说。据称,在重庆打黑审判中,参与辩护的律师高达上百人。通过李庄“捞人”案,辩护律师怎样去反省、去担当,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又如何去看待、维护律师的辩护权,都将在中国法治史上写下重要一笔。(范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