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
《意见》指出,在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中,应坚持分类公示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示办法。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社会捐助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重大慈善活动的监督,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挥会计和审计事务机构的作用,重点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估机构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和行业监督。 《意见》指出,如何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要具有慈善事业是“玻璃口袋”的意识,带头做好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与反馈,并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有关社会捐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组织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社会和捐赠人。 《意见》最后强调,各地要及时总结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认真总结各地社会捐助信息公示经验,逐步完善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
|||||||||||
|
| 相关稿件 |
404 Not Found |
| 最热新闻 |
|
| 推荐专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