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出台《机关处级以下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以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办法》将干部本人的婚庆事宜、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等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居民通婚,配偶和子女出国(境)定居及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列入报告范围。出现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在事前15日或事后30日内如实地向组织书面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没有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处理,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记者马应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