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据调查,约有40%的中国城镇家庭需要家政服务,这意味着1500万个潜在就业机会的存在。我国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但这一庞大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并没有被纳入正式的劳动就业范畴,他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或社会保险等都无法获得保障。
岁末年初,仍有许多人在寻找工作。统计显示,2009年我国约有4000万人待就业,其中,40至50岁年龄段的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占60%。而据调查,约有40%的中国城镇家庭需要家政服务,这意味着1500万个潜在就业机会的存在。
我国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但这一庞大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并没有被纳入正式的劳动就业范畴,他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或社会保险等都无法获得保障。
近日,在由国际劳工组织、香港乐施会、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共同举办的“2009家政工体面劳动与促进就业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家政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易受伤害和被强迫劳动
会议公布的资料显示,家政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状令人担忧。
数据显示,许多家政工都长时间超时工作。在广州和北京,35%的家政工每天工作约10个小时,而南京达到了近70%;在成都和广州,28%的家政工周末无法休息,而通常情况下,用人家庭不会支付加班费。
家政工合同签订比例也很低。广州和成都有超过50%的家政工、北京有27%的家政工没有和家政服务机构或家庭雇主签订合同。
在北京和成都,超过60%的家政工没有参加任何一种保险计划。而参保人群也以下岗工人居多,而非农民工。
家政工的劳动安全保护也难以得到保证,目前家政工更多的只能依靠自我保护,客户与家政公司所提供的劳动保护极为有限,顶多是在家政服务协议中约定客户不能要求家政工擦洗高层玻璃,但这种协议更多的是家政公司出于自身承担责任的考虑才提出的,根本谈不上对家政工的劳动保护。
另外,由于家政工工作环境的封闭性,家政工受到性骚扰或身体虐待通常无法为公众所知。一项调查表明,有6%的家政工经历过性骚扰,但多数受害者选择沉默或辞职。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大武认为,家政工作本身就具有易受伤害性特征。事实上的“主仆”人身关系决定了家政工人对雇主的高度依赖性;在决定工作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缺乏话语权;易被强迫劳动。另外,人际交往的“孤岛性”、家政工女性主体以及农民身份的家政工占多数的特征都决定了家政工人易受伤害。
家政行业的混乱也导致了家政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家政公司的用工不规范,员工制与中介制区分不明,派遣用工与介绍用工操作混淆,员工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局面,没有正式用工合同,单位肆意要求员工缴纳入职押金,任意克扣员工工资,员工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延迟发放工资,工资结算时不给全额工资待遇等等。”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谢丽华这样形容目前家政工在从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从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要求来看,劳动者要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必须先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家政工的雇主一般不是用人单位,所以一般不能纳入劳动关系。同时,我国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劳动关系紧密挂钩,不能纳入劳动关系就无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徽大学教授李坤刚说,这影响着家政工市场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确认,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范畴。
不受劳动法保护不仅意味着这些家政工与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相比,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障,也没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最低工资保障等基本劳动权利。
办理过大量家政工欠薪及工伤案的北京打工妹之家律师范晓红告诉记者,一旦家政工权益受到侵害,在权利救济方面也非常有限,通过个人介绍的家政工,无权要求劳动部门给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通过家政中介公司介绍的家政工,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这使得家政工维权举步维艰。“这其中家政工的工伤问题最为严重,由于没有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人身伤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一般都要耗时1年以上。”
目前适用于家政工人身伤害案件的唯一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佣活动过程中雇员发生人身伤害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但雇主责任也仅限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完善立法保护家政工权益
家政工权益保护及行业发展问题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009年7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部门共同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指导意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有关家政行业规范管理的方法。深圳市2001年通过的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是中国最早的家政服务地方法规之一。该条例对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工三方之间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充分说明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因此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推进社会立法,把家政工纳入劳动关系法律保护体系,是家政工实现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的基础。劳动法所保障的是劳动者最基础的权利,只有对家政工实现了这样的基础保障,才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说。
但他同时指出,基于家政劳动的多样化、服务的差别性,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制定规范。先规范集体性劳动,对家政服务企业的成立、准入、管理结构要立法,等时机成熟了再立法调整包括劳务活动在内的全部家政劳动。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和发展家政业、维护家政工权益的行政法规。她认为,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根据家政行业的特点制定特殊劳动标准,并对“母婴护理师”等特殊专业的服务和特定时期的服务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家政工完全适用普通劳动标准是不妥的,比如,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等标准在家政行业很难适用,需要专门法规范。
李坤刚指出,要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必须让其是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来服务,目前主要是依靠组织家政服务公司来达到这一目的。他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可以非盈利性派遣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胡大武则建议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他认为,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应该设定家政工的特殊劳工标准,以作为一般劳工标准的补充。但他同时指出,鉴于家政工权益保护的迫切性,现阶段应当由有关部门分步骤制定相关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