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陕西)省高院对府谷“5·29”特大持枪抢劫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均系山西省灵石县人。2008年4月19日,张宏怀、赵国强在山西省柳林县驾车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康某、李某,持枪抢劫现金20万元及手机两部,并将被害人锁进汽车后备箱后逃离,赃款都用来挥霍。同年5月,张宏怀又纠集被告人赵国强、彭德华及尤文强(在逃),经过共同预谋、策划和准备,于2008年5月29日在榆林府谷县再次以同样方式实施抢劫,并将张某、史某杀害,抢劫到现金200余万元和手机一部,赃款被4人均分挥霍。
此前,榆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宏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德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国强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德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彭德华检举同案被告人张宏怀在山西抢劫杀人的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属实。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