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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现今查处贪腐案件并不是容易事,腐败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抗审能力”已有了明显提高,检方取证难度日益加大。尤其当涉案人是领导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是案件证人)时,调查取证工作更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障碍。因此,上海检察机关能取得这样的工作成绩,实属不易,值得称道。 不过,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官员贪污受贿行为总是由小变大、逐步演化的,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既要抓大也要防小,早发现、早查处对于防范小贪变大贪,意义十分重大。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看到上海去年的大案比例高达93%时,有些人会不会产生误解,会觉得上海的官员真的如此“胆大”、“厉害”,他们要么不犯案,要犯就犯“大案”。“大案”比例高,“中案”(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和“小案”(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非常少,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中央提出要重点查处一批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是要改变在反腐败问题上“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不良执法状态,起到震慑作用,这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呼声。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时“抓大放小”,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既不应该有好大喜功等功利主义思想,也不能超越法律标准去法外施恩或者以纪代刑。这样看来,将反腐败通盘纳入法治的轨道,大贪、小贪都依法惩治,才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是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 (游伟)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 编辑: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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