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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决,支持《禁止怀孕晚期堕胎法》,这个判决重构了美国社会对堕胎的态度。肯尼迪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强调堕胎的伦理和道德考量,他说,对那些可能使用禁止方法堕胎的妇女,法律保护她们免受悔恨、忧伤和悲痛的困扰。 众所周知,在美国,对于堕胎问题,任何一届总统或政府都不敢轻易表态。在大选中,竞选团队对此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常常能够左右选举的成败。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具备了足够的勇气,作出了禁止怀孕晚期堕胎的判决——尽管在9名大法官中,仅是以多出一票的比例通过了这个判决。对于足以影响国民心理乃至行为模式的复杂社会事务,最高法院敢于发言、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因而赢得了民众的信赖和无上的权威。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是构筑我国诉讼制度的三大基石,这三部法律中均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就是说,我国既有的诉讼法律制度,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一切错案的权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拥有“主动干预一切社会事务”的终审权。我想,在所有的“社会事务”中,捍卫道德底线、维系社会公义,也许不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却是它最“适格”的社会功能。 面对诸如“彭宇案”这样的“令中国道德水准倒退30年”的案例,就是最高法院应该出手的时候。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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