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
这回很快。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作品涉嫌“冒用”事件,有了处理结果。
一个“共同创作”的调查结论,当真是达到了“多赢”的效果——涉嫌冒用、剽窃的创作者桑玉柱,虽失去了获奖资格,但仅是申报时“未就‘共同创作’作品加以说明,不符合申报规则”,无关道义,无关侵权,全身而退;“被合作”的另两位作者温波、孟铁,“著作权”从天而降,成了最大赢家;而“金像奖”组委会迅速回应质疑、表明程序“清白”后,似乎也保全了名誉。
然而,事情真的可以就此“清白”吗?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可以共享著作权的。在实践中,“共同创作”也并不少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共同创作”,理应旗帜鲜明地得到尊重并保护。但问题是,有多少“共同创作”是被潜规则的呢?
无名后生论文挂上导师大名,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机会大增;下属成果附着一连串上司名头,专家鉴定就可大开绿灯。导师与上司们“笑纳”他人自愿送上的成果,正所谓我付出名气、权力与影响力,你付出智力、体力与创作力,共荣共生,各取所利。这便是如今不少“共同创作”的真相。
回到这次金像奖冒用疑云。由于组委会不愿透露三位摄影者“共同创作”的形式与细节,我们无从知道这“利益共同体”究竟是如何结成的,三人间的“约定”到底有无法律认可。但桑玉柱自己也公开说了,那是一种“潜规则”的合作——既是“潜”了,想来就不是什么见得了光的私下合作。而在这种潜规则下达成的三方互相保护,维护彼此既得利益,“攻守同盟”的可能性极大。相关调查方仅凭三人的“证词”来认定“共同创作”,如果不是想“大事化了”,就实在有违常识判断。
可怕的是,在谈及“共同创作”这一潜规则时,当事人非但“问心无愧”,对取消获奖资格甚至觉得格外委屈,称自己组织、指导,别人按快门,“下边人”在省内评奖、自己参加全国性影展、出书的潜规则作法,“没有错误”,“是体现和谐的创作方式”。
什么是“和谐”?什么是“共同创作”?著作权法所认定与支持的,绝不是被潜规则、被异化了的“共同创作”,更不是那种可以因奖项不同而任意独立署名、被指“剽窃”后又立马抬出“共同创作”幌子来规避风险的多重标准。说到底,潜规则所以能大行其道,正因为利益各方结成了一个完整利益链条,一个链环断裂,所有既得利益者都将受损。本来在法律界定上十分严肃的“共同创作”,却在很多时候被某些人随意拿来当作掩饰造假、剽窃行为的一柄保护伞。
侵犯合作者应享的著作权,需要惩处;那种把“枪口”一致对外、共谋小圈子不法利益的现象,因其隐蔽性强,更需警惕。因为,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的利益,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整体和谐。(吴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