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侧重解决行政管理问题
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在总体上予以肯定,因为它在立法上正面回答了政府采购的许多重大问题,把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许多重大政策和有益的实践经验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当然有一些问题还可以再规定多一些和再细致一些,例如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问题。想通过这一立法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不现实,因为该立法属于行政法规,着重点是解决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问题,更全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待于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本身来解决。
这里所说的重大问题,是指政府采购的总体功能、对外关系、集中分散和工程采购几个方面的问题,这里首先对前两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总体功能是目前政府采购立法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需要回答政府采购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作为公共政策执行工具的作用问题。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关、政策内容、政府措施和采购人的义务,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公共政策在政府采购功能中的比重,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定位政府采购功能的一个重要进步。
对外关系问题,是在目前政府采购市场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界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和例外事项及其条件两方面问题。在界定方面涉及因素比较复杂,目前货物以国内生产成本为依据,工程和服务以提供者的国籍为依据,对多因素的反映不够全面。在例外方面也有“规定不全”和“规定不够”的问题。就“规定不全”来说,现在只是规定了“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含义,但是没有规定相应“无法获取”的含义,也没有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事项;在“规定不够”方面,“商业条件”只是提及报价有失于过窄的不足。总之评价它们的出发点,是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适应我国科学发展的需要。